200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06號公布 根據2012年11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根據2019年3月2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三次修訂 根據2022年3月2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根據2023年7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第五次修訂,本條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