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等十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權益
第四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五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六章 財產權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八章 救濟措施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fā)展,充分發(fā)揮婦女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國家中的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男女平等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促進男女平等,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禁止排斥、限制婦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項權益。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xié)同、社會參與的保障婦女權益工作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xié)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四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保障婦女的權益。
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五條 國務院制定和組織實施中國婦女發(fā)展綱要,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保障和促進婦女在各領域的全面發(fā)展。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jù)中國婦女發(fā)展綱要,制定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的婦女發(fā)展規(guī)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婦女權益保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第六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lián)合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lián)合會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lián)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fā)展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lián)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七條 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職業(yè)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所規(guī)定的義務。
第八條 有關機關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應當聽取婦女聯(lián)合會的意見,充分考慮婦女的特殊權益,必要時開展男女平等評估。
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婦女發(fā)展狀況統(tǒng)計調查制度,完善性別統(tǒng)計監(jiān)測指標體系,定期開展婦女發(fā)展狀況和權益保障統(tǒng)計調查和分析,發(fā)布有關信息。
第十條 國家將男女平等基本國策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開展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男女平等意識,培育尊重和關愛婦女的社會風尚。
第十一條 國家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十二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十三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依法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向各級國家機關提出婦女權益保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保證有適當數(shù)量的婦女代表。國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婦女代表的比例。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保證有適當數(shù)量的婦女成員。
第十五條 國家積極培養(yǎng)和選拔女干部,重視培養(yǎng)和選拔少數(shù)民族女干部。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培養(yǎng)、選拔和任用干部,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并有適當數(shù)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婦女聯(lián)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推薦女干部。
國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長。
第十六條 婦女聯(lián)合會代表婦女積極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民主協(xié)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jiān)督。
第十七條 對于有關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批評或者合理可行的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對于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應當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權益
第十八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權益。
第十九條 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第二十條 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婦女的人格尊嚴。
第二十一條 婦女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虐待、遺棄、殘害、買賣以及其他侵害女性生命健康權益的行為。
禁止進行非醫(y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醫(yī)療機構施行生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婦女本人同意;在婦女與其家屬或者關系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尊重婦女本人意愿。
第二十二條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禁止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wèi)生健康等部門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時發(fā)現(xiàn)報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被解救婦女的安置、救助和關愛等工作。婦女聯(lián)合會協(xié)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第二十三條 禁止違背婦女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其實施性騷擾。
受害婦女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投訴。接到投訴的有關單位和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書面告知處理結果。
受害婦女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根據(jù)女學生的年齡階段,進行生理衛(wèi)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護教育,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騷擾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保障女學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發(fā)展。
學校應當建立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女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女學生,學校、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等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保護其隱私和個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一)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guī)章制度;
(二)明確負責機構或者人員;
(三)開展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教育培訓活動;
(四)采取必要的安全保衛(wèi)措施;
(五)設置投訴電話、信箱等,暢通投訴渠道;
(六)建立和完善調查處置程序,及時處置糾紛并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個人信息;
(七)支持、協(xié)助受害婦女依法維權,必要時為受害婦女提供心理疏導;
(八)其他合理的預防和制止性騷擾措施。
第二十六條 住宿經營者應當及時準確登記住宿人員信息,健全住宿服務規(guī)章制度,加強安全保障措施;發(fā)現(xiàn)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七條 禁止賣淫、嫖娼;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賣淫或者對婦女進行猥褻活動;禁止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婦女在任何場所或者利用網(wǎng)絡進行淫穢表演活動。
第二十八條 婦女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和個人信息等人格權益受法律保護。
媒體報道涉及婦女事件應當客觀、適度,不得通過夸大事實、過度渲染等方式侵害婦女的人格權益。
禁止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未經本人同意,不得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報紙、期刊、圖書、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網(wǎng)絡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條 禁止以戀愛、交友為由或者在終止戀愛關系、離婚之后,糾纏、騷擾婦女,泄露、傳播婦女隱私和個人信息。
婦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xiàn)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健全婦女健康服務體系,保障婦女享有基本醫(yī)療衛(wèi)生服務,開展婦女常見病、多發(fā)病的預防、篩查和診療,提高婦女健康水平。
國家采取必要措施,開展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健康知識普及、衛(wèi)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婦女特殊生理時期的健康需求,為有需要的婦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務支持。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婦幼保健機構,為婦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見病防治服務。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依法捐贈、資助或者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婦女衛(wèi)生健康事業(yè),提供安全的生理健康用品或者服務,滿足婦女多樣化、差異化的健康需求。
用人單位應當定期為女職工安排婦科疾病、乳腺疾病檢查以及婦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檢查。
第三十二條 婦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
第三十三條 國家實行婚前、孕前、孕產期和產后保健制度,逐步建立婦女全生育周期系統(tǒng)保健制度。醫(yī)療保健機構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醫(yī)療保健服務,保障婦女生育安全和健康。
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藥具和技術,保障婦女的健康和安全。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在規(guī)劃、建設基礎設施時,應當考慮婦女的特殊需求,配備滿足婦女需要的公共廁所和母嬰室等公共設施。
第四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三十五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三十六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應當履行保障適齡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的義務。
對無正當理由不送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由當?shù)剜l(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xié)助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政府、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并創(chuàng)造條件,保證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
第三十七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授予學位、派出留學、就業(yè)指導和服務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學校在錄取學生時,除國家規(guī)定的特殊專業(yè)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取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取標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權利和機會。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規(guī)定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后繼續(xù)教育規(guī)劃,采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組織、監(jiān)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三十九條 國家健全全民終身學習體系,為婦女終身學習創(chuàng)造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根據(jù)城鎮(zhèn)和農村婦女的需要,組織婦女接受職業(yè)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
第四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五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
第四十一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yè)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糾正就業(yè)性別歧視,為婦女創(chuàng)造公平的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環(huán)境,為就業(yè)困難的婦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在招錄(聘)過程中,除國家另有規(guī)定外,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限定為男性或者規(guī)定男性優(yōu)先;
(二)除個人基本信息外,進一步詢問或者調查女性求職者的婚育情況;
(三)將妊娠測試作為入職體檢項目;
(四)將限制結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狀況作為錄(聘)用條件;
(五)其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聘)用婦女或者差別化地提高對婦女錄(聘)用標準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在錄(聘)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中應當具備女職工特殊保護條款,并不得規(guī)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
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的集體合同中應當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職工權益保護相關內容,也可以就相關內容制定專章、附件或者單獨訂立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四十五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十六條 在晉職、晉級、評聘專業(yè)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四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jù)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權利。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yè)技術職稱和職務,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
女職工在懷孕以及依法享受產假期間,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期滿的,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xié)議期限自動延續(xù)至產假結束。但是,用人單位依法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xié)議,或者女職工依法要求解除、終止勞動(聘用)合同、服務協(xié)議的除外。
用人單位在執(zhí)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第四十九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聘專業(yè)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辭退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jiān)察范圍。
第五十條 國家發(fā)展社會保障事業(yè),保障婦女享有社會保險、社會救助和社會福利等權益。
國家提倡和鼓勵為幫助婦女而開展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五十一條 國家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建立健全嬰幼兒托育服務等與生育相關的其他保障制度。
國家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產期女職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權益。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為符合條件的困難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五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措施,加強貧困婦女、老齡婦女、殘疾婦女等困難婦女的權益保障,按照有關規(guī)定為其提供生活幫扶、就業(yè)創(chuàng)業(yè)支持等關愛服務。
第六章 財產權益
第五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五十四條 在夫妻共同財產、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五十五條 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將享有權利的婦女等家庭成員全部列明。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協(xié)議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并記載權益內容。
第五十六條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第五十七條 國家保護婦女在城鎮(zhèn)集體所有財產關系中的權益。婦女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享有相關權益。
第五十八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繼承權。婦女依法行使繼承權,不受歧視。
喪偶婦女有權依法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五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六十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權利。
第六十一條 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
第六十二條 國家鼓勵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共同進行醫(yī)學檢查或者相關健康體檢。
第六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引導當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六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六十五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
第六十六條 婦女對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等情形的影響。
對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動產以及可以聯(lián)名登記的動產,女方有權要求在權屬證書上記載其姓名;認為記載的權利人、標的物、權利比例等事項有錯誤的,有權依法申請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有關機構應當按照其申請依法辦理相應登記手續(xù)。
第六十七條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一方申請查詢登記在對方名下財產狀況且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查取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xié)助。
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
第六十八條 夫妻雙方應當共同負擔家庭義務,共同照顧家庭生活。
女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男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男方予以補償。補償辦法由雙方協(xié)議確定;協(xié)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九條 離婚時,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或者處理夫妻共同租住的房屋,由雙方協(xié)議解決;協(xié)議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十條 父母雙方對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監(jiān)護權。
父親死亡、無監(jiān)護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jiān)護人的,母親的監(jiān)護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七十一條 女方喪失生育能力的,在離婚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時,應當在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條件下,優(yōu)先考慮女方的撫養(yǎng)要求。
第八章 救濟措施
第七十二條 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或者檢舉。有關部門接到控告或者檢舉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為控告人、檢舉人保密。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符合條件的婦女,當?shù)胤稍鷻C構或者司法機關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七十三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聯(lián)合會等婦女組織求助。婦女聯(lián)合會等婦女組織應當維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并協(xié)助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應當依法查處,并予以答復;不予處理或者處理不當?sh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婦女聯(lián)合會可以向其提出督促處理意見,必要時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開展督查。
受害婦女進行訴訟需要幫助的,婦女聯(lián)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四條 用人單位侵害婦女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聯(lián)合工會、婦女聯(lián)合會約談用人單位,依法進行監(jiān)督并要求其限期糾正。
第七十五條 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等方面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請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進行協(xié)調,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guī)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進行指導,對其中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規(guī)定,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內容責令改正;受侵害婦女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通全國統(tǒng)一的婦女權益保護服務熱線,及時受理、移送有關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予以處置。
鼓勵和支持群團組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建設婦女權益保護服務熱線,提供婦女權益保護方面的咨詢、幫助。
第七十七條 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導致社會公共利益受損的,檢察機關可以發(fā)出檢察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一)確認農村婦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時侵害婦女權益或者侵害婦女享有的農村土地承包和集體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補償分配權益和宅基地使用權益;
(二)侵害婦女平等就業(yè)權益;
(三)相關單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
(四)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
(五)其他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情形。
第七十八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婦女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履行報告義務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并由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學校、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未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造成婦女權益受到侵害或者社會影響惡劣的,由上級機關或者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未履行報告等義務的,依法給予警告、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吊銷相關許可證,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通過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貶低損害婦女人格的,由公安、網(wǎng)信、文化旅游、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jù)各自的職權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和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對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檢舉,推諉、拖延、壓制不予查處,或者對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法履行職責,對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者未給予受害婦女必要幫助,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違反本法規(guī)定,侵害婦女人身和人格權益、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以及婚姻家庭權益的,依法責令改正,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guī)定,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行政處罰的,從其規(guī)定;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