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結算是以工程簽證為準?還是以最終審計為準?
本來是欠付工程款70萬元,結果業(yè)主反手一個起訴把施工方給告了,讓他返還超付的工程款,這是怎么回事兒呢?
祥耀建設工程以400萬元中標了東山縣自然自然資源局的一個工程項目。而后雙方簽署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約定: 當完成合同工程量的30%時,發(fā)包方按照進度撥款,至90%時停撥,竣工驗收10天內(nèi)撥至95%,保修期滿1年內(nèi)無息付清余款。還約定:實際支付金額,按經(jīng)監(jiān)理人審核的月進度付款申請單中金額支付95%。其所扣留的金額,待工程竣工決算(需要審計的應通過審計部門審計)后,再支付給承包人。
合同簽訂后,祥耀公司進場施工。
兩年后工程竣工并已經(jīng)投入使用,自然資源局根據(jù):結算業(yè)務申請書、工程資金支付審批單、工程款支付證書、工程計量報驗單、建設任務完成匯總表等為依據(jù),向耀祥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計330萬元。
當年東山縣審計局出具審計決定書,認定案涉工程實際完成工程量為310萬元。于是東山縣自然資源局做出了一個艱難的決定,我們就按照審計認定的工程量結算,耀祥公司應退還超付的工程款20萬元,然后以案涉工程存在虛報、多報工程量為由將其起訴至法院。
耀詳公司被起訴的莫名其妙,我還沒起訴你要剩余的工程款,你反而起訴我超付?
只得提起反訴,在訴訟程序中繼續(xù)起訴索要剩余的70萬元工程款。
一審法院認為: 根據(jù)維西縣自然資源局與耀祥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合同價款及支付六26、工程款(進度款)支付,雙方約定的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實際支付金額,按經(jīng)監(jiān)理人審核的月進度付款申請單中金額支付95%。其所扣留的金額,待工程竣工決算(需要審計的應通過審計部門審計)后,再支付給承包人,支付時間:當完成合同工程量的30%時,發(fā)包方按照進度撥款,至90%時停撥,竣工驗收10天內(nèi)撥至95%,保修期滿1年內(nèi)無息付清余款的約定”。
也就是一審法院理解這條合同條款: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約定其所扣留的金額,待審計部門審計后再支付,因審計部門的審計不是僅對剩余5%的工程進行審計,該審計針對的是整個案涉工程。所以,該合同條款應理解為雙方同意案涉工程以審計機關的審計進行結算約定。
耀祥公司當然不能認可一審法院對于該條款的理解是雙方認可以審計結算為準的意思。秦嘉澤律師團隊專業(yè)代理建設工程案件,代理的很多建設工程案件中都有類似的工程付款進度條款,也同樣不能認同一審法院對合同條款做這樣的解釋。
那么東山縣自然資源局是否有道理呢?審計仿佛也確實比雙方共同簽訂的工程確認單的證據(jù)更加具有權威性。但是專做疑難復雜案件的秦嘉澤律師團隊認為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招標人和中標人另行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范圍、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工程價款等實質性內(nèi)容,與中標合同不一致,一方當事人請求按照中標合同確定權利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既然耀祥公司是400萬元中標的,那就應當按照中標價格的約定支付400萬元的工程款,而不是排除掉中標合同,另行進行審計,以審計結果結算。
最終二審法院糾正了一審法院錯誤,二審法院適用的是當時有效,現(xiàn)在已經(jīng)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并且還依據(jù)了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庭審要素指南的精神:“政府投資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fā)生結算糾紛,發(fā)包人主張以政府審計部門審計結果作為工程造價結算依據(jù)的原則上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除外。
也就是說,中標合同在建設工程價款確認中有重要意義,無論是定額結算還是審計結算,都應在中標合同中事先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