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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指標

欄目:自然資源 發(fā)布時間:201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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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挖廢棄土地復墾技術指標

2010-05-10      來源:國土資源政策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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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選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采礦、挖砂、取土、水利、交通等生產建設活動 產生的廢棄土地。包括煤礦、金屬礦、非金屬礦、砂礦等礦山的露天采礦場、最終采掘帶溝道、截水溝、采礦沉陷區(qū)、廢石場、尾礦庫、儲灰場、儲泥場、渣場,以及其他工業(yè)廢棄物堆場等各類礦山場地的復墾。

  2.

  復墾工藝構成:復墾土地用于農、林、牧業(yè)時復墾工藝一般為二部分構成。即復墾工程和恢復生態(tài)兩個階段。由于復墾后用途不同,有的只有復墾工程一個階段。

  3. 復墾工程標準通則:

  3. 1 待復墾場地背景資料具備,包括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土壤、植被、區(qū)域自然環(huán)境和簡要社會環(huán)境等;待復墾場地原用途的設計、運行及閉坑設計資料;復墾場利用方向設計論證資料等。

  3.2 待復墾場地利用類型的選擇:應與當?shù)氐匦?、地貌及環(huán)境相協(xié)調。

  3.3 待復墾場地及邊坡穩(wěn)定性可靠,原有工程設施(壩、堤、 堪等)穩(wěn)定(含地震情況下)。

  3.4 用作復墾場的覆蓋材料,不應含有有毒有害成分。如復墾場地含有毒有害成分時,應先處置去除,視其廢棄物性質、場地條件、必要時設置隔離層后再行覆蓋。充分利用從廢棄地收集的表土作為頂部覆蓋層。

  3.5 覆蓋后的復墾場地規(guī)范、平整。覆蓋層容重等滿足復墾利用要求。

  3.6 復墾場地有滿足要求的排水設施,防洪標準符合當?shù)匾蟆?/p>

  3.7 復墾場地有控制水土流失的措施。

  3.8 復墾場地有控制污染措施,包括空氣、地表水、地下水等。

  3.9 復墾場地道路、交通干線布置合理。

  4. 廢棄露天采礦場復墾工程標準:

  4.1

  部分淺采場用于農、林、牧業(yè)時復墾工程標準:

  4.1.1

  覆土厚度為自然沉實土壤0.5米以上。

  4.1.2

  覆土后場地平整,地面坡度一般不超過5度。用作水田時,坡度一般不超過2--3度,用作林業(yè)、牧業(yè)時,坡度一般不超過25度。

  4.1.3

  覆土土壤PH值范圍,一般為5.5-----8.5,含鹽量不大于0.3%。

  4.1.4

  排水設施滿足場地要求,防洪滿足當?shù)貥藴省?/p>

  4.1.5

  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邊坡宜植被保護。

  4.2

  露采場用于漁業(yè)(含養(yǎng)殖業(yè))時復墾工程標準:

  4.2.1

  有適宜的水源補給,水質符合標準。

  4.2.2

  塘(池)面積和深度適中,一般0.3----0.7公頃,深度 2.5-----3米為宜。

  4.2.3

  有良好的排水設施,防洪標準與當?shù)匾恢隆?/p>

  4.3

  露采場用作人工湖、公園、水域觀賞區(qū)時復墾工程標準:

  4.3.1

  與區(qū)域自然環(huán)境協(xié)調,有景觀效果。

  4.3.2

  水質符合《地面水環(huán)境質量標準》中IV、V類水域標準。

  4.3.3

  排水、防洪設施滿足當?shù)貥藴省?/p>

  4.3.4

  沿水域布置樹草種植區(qū)、控制水土流失。

  4.4

  露采場用于建筑時復墾工程標準:

  4.4.1

  待復墾場地應無滑坡、斷層、巖溶等不良地質條件,主體建筑應設置于較好地基地段。根據《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guī)范》 (GBJ7-89)確定建筑參數(shù)(地基承載力、變形和穩(wěn)定性指標)。

  4.4.2

  用于建筑的坡度允許值,應根據當?shù)亟涷?,參照同類土、巖體的穩(wěn)定性坡度值確定。坡度一般不超過20%。

  4.4.3

  排水管網布布置合理,建筑地基標高滿足防洪要求。

  4.5

  露采場用于其他用途時復墾工程標準

  根據露采場地形地質條件和利用方向,復墾工程標準另行制定。

  5. 排土場復墾工程標準:

  我國各類露采礦的排土場,依排巖土工藝和堆放地區(qū),一般分為內排土場和外排土場,包括排土頂部、排土平臺和最終邊坡等,這些場地均屬于復墾場地。其復墾工程包括:

  5.1 排土場整治:包括頂部、平臺和邊坡整治。

  5.1.1

  排土場最終坡度應與土地利用方式相適應,一般為26--- 28度,機械作業(yè)區(qū)坡度小于20度。

  5.1.2

  合理安排巖土排棄次序,盡量將含不良成分的巖土堆放在深部,品質適宜的土層包括易風化性巖層可安排在上部,富含養(yǎng)分的土層宜安排在排土場頂部或表層。

  5.1.3

  排水設施滿足場地要求,設計和施工中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特別是控制邊坡水土流失措施。

  5.1.4

  有合理的道路布置。

  5.2

  排土場復墾:

  5.2.1在經過整治的排土場平臺和邊坡,應覆蓋土層,充分利用工程前收集的表土覆蓋于表層。在無適宜表土覆蓋時,也可采用經過試驗確證,不致造成污染的其他物料覆蓋。覆蓋土層厚度應根據場地用途確定。

  5.2.2在采礦剝離物含有毒有害或放射性成分時,必須用碎石深度覆蓋,不得出露于邊坡處,并應有防滲措施。然后再覆蓋土層后,方可用于農、牧業(yè)用地。

  5.2.3覆蓋土層前應適當壓實,依不同利用確定壓實程度。

  5.2.4覆土工程及其配套工程規(guī)范。

  5.3排土場復墾后的利用

  5. 3. 1用于農業(yè):見4.1中4. 1. 1----4. 1. 5各項條款。

  5.3.2用于林業(yè)

  5.3.2.1 覆土厚度0.3米以上。

  5.3.2.2 采取坑栽時,坑內放少許客土或人工土。

  5.3.2.3 邊坡緩坡在35度以下可以用于一般林術種植, 15---20度坡度可用于果園(含桑)和其他經濟林。

  5.3.2.4 有滿足場地要求的排水設施,邊坡有保水肥措施。

  5.3.3 用于牧業(yè)場地

  5.3.3.1 邊坡坡度不大于30度。

  5.3.3.2 內排臺階穩(wěn)定后,覆土0.2米以上。

  5.3.3.3 場地大的復墾區(qū)應有作業(yè)通道。

  5.3.3.4 依飲水半徑合理布置飲水點。

  5.3.4

  用于建筑場地

  5.3.4.1 排土場復墾后用于建筑時,場地需經過至少3年的自然沉實或植被穩(wěn)定措施,也可根據建設需要,進行人工處置等辦法穩(wěn) 定場地。經測試場地滿足穩(wěn)定性要求,方可用于建筑。

  5.3.4.2

  邊坡坡度允許值根據當?shù)亟涷灒瑓⒄胀愅?巖)體的穩(wěn)定坡度值確定,一般坡度值不超過20%。

  5.3.4.3

  經試驗及計算確定的場地地基承載力、變性指標和穩(wěn)定性指標滿足設計要求時,可用作持力層。不能滿足要求時,依據巖土性能,場地條件等提出地基處理方法,采用分層壓實或其他方法處理。

  5.3.5

  用于其他

  依據覆土后場地條件和擬定用途等另行制定。

  6. 沉陷場地復墾工程標準:

  采礦等活動引起地表沉陷和變形,依其產狀和破壞程度可分為二類:深部開采和淺部開采。因此,沉陷區(qū)復墾工程基本分為二類,充填沉陷場地復墾和非充填沉陷場地復墾。

  6.1 沉陷場地復墾工程

  6.1.1

  充填沉陷場地復墾工程

  6. 1. 1. 1 廢石(含研石)充填

  用廢石(含研石)充填沉陷場地時,根據復墾場地用途,在充填后應適當碾壓,壓實程度依用途而定。必要時,可分層充填、 分層碾壓,充填壓實后場地必須穩(wěn)定。

  當廢石有害成分含量高時,應處置。必要時設置隔離層后再覆土。

  6. 1. 1. 2 礦山廢棄物充填(包括廢渣、尾礦、爐渣、粉煤灰等充填):

  用礦山廢棄物充填時,應參照國家有關環(huán)境標準,進行衛(wèi)生安全土地填筑處置,充填后場地穩(wěn)定。

  有防止填充物中有害成分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的防治措施。視其填充物性質、種類,除采取壓實等加固措施外,應作不同程度防滲、防、污染處置,必要時,設襯墊隔離層。

  6. 1. 1. 3 其他類型廢棄物充填

  用生活垃圾等廢棄物充填時,應按6. 1. 1. 2條款處置。 6.1.2非充填沉陷場地復墾工程

  6. 1. 2. 1 高潛水位沉陷場地

  依據當?shù)貤l件,因地制宜,保留水面,集中開挖水庫、蓄水池、 魚塘和人工湖等,綜合實施沉陷土地整治與生態(tài)環(huán)境治理的總體規(guī)劃。

  6. 1. 2. 2 中潛水位沉陷場地z系指局部積水或季節(jié)性積水地帶。

  依據當?shù)貤l件,因地制宜,可綜合實施"挖深墊淺"的措施。即在積水區(qū)深挖為深水塘(池) ,用于漁業(yè)等。"墊淺"后場地可改造為水平梯田或水田等。

  6. 1. 2. 3 代潛水位沉陷場地z系指基本不積水或干旱地帶形成丘陵地貌。

  對局部沉陷地填平補齊,土地進行平整。

  沉陷后形成坡地時,坡度大,可修整為水平梯田,局部小面積積水可改造為水田等。

  6.2 沉陷場地復墾后利用

  6.2.1

  用于建筑(采動沉陷區(qū)用于建筑的標準另行制訂)。

  6. 2. 1. 1 填充沉陷場地采用分層壓實,經測試確證壓實質量。

  6. 2. 1. 2

  填充沉陷場地地表穩(wěn)定后,加載進行穩(wěn)定性分析,滿足要求后方可用于建筑。

  6.2.1.3

  利用壓實土地作地基時,不能使用淤泥、凍土、膨脹土以及有機質含量大于8%的物料作為填料。填料中大于200毫米塊石去除。若填料中主要成分為易風化碎石時,加強地面排水和表面覆土等措施。有侵蝕性工業(yè)廢棄物和有機質含量高的生活垃圾等雜填土,未經處理,不得作持力層。

  6.2.1.4

  一般景觀水域、娛樂用水域及游泳區(qū)水域,其各自水質分別按照《地面水環(huán)境質量標準» (GB3838-88)中III、IV、V 類功能水域水質標準執(zhí)行。

  6.2.1.5 用于建筑的地基抗震性能,應執(zhí)行《建筑抗震設計規(guī)范» (GBJll-89)。

  6.2.2

  沉陷區(qū)用于漁業(yè):

  6.2.2.1 水源充足,有排水設施,防洪標準滿足當?shù)匾蟆?/p>

  6.2.2.2 水深、水面積適宜。

  6.2.2.3 水質符合《漁業(yè)水質標準» (GB11607-89)。

  6.2.3

  沉陷場地用于農、林、牧業(yè):

  同露天采場4.1中4.1.1---4.1.5條款。

  7.

  廢石(含砰石}堆場復墾工程標準:

  7.1

  易風化廢石(含研石)堆場(含自燃后研石堆場) :

  7.1.1

  依風化程度可分為不覆土和覆土復墾。

  7.1.1.1

  不覆土復墾z已有風化層,層厚在0.1米以上,顆粒細, PH值適中,可直接用于建立植被。

  7.1.1.2

  風化層薄,含鹽量高或具有酸性時,應經處置至PH值適合后,覆土在0.3米以上。

  7.2

  不易風化廢石(用于林、牧業(yè)) :

  7.2.1

  進行堆場整治,適當壓實。

  7.2.2

  緩坡至邊坡穩(wěn)定,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

  7.2.3

  覆土厚度在0.5米以上。

  7.3 坑栽復墾(用于林、牧業(yè)) :

  7.3.1

  易風化廢石(含研石)堆場擬坑栽時,應先期備好坑,暴露一段時間,坑內宜放少量客土或人工土,也可放風化碎巖。

  7.3.2

  不易風化廢石(含研石〉堆場,坑內應放較多客土。

  7.3.3

  強酸性廢石(含研石〉不宜采用坑栽法。

  7.4

  新排棄廢石(含研石)應立即進行壓實整治,形成面積大、邊坡穩(wěn)定的復墾場地。

  8.尾礦庫、貯灰場、貯泥場地復墾工程標準:

  8.1 復墾工程

  8.1.1

  待復墾場地及其工程設施穩(wěn)定性滿足要求。

  8.1.2

  有排水設施,防洪標準滿足當?shù)匾蟆?/p>

  8.1.3

  廢棄的尾礦、赤泥、塵泥等為酸性、堿性時,堆置場地須經處置,處置深度取決于場地利用方向。鹽分太大時,應進行去除鹽分處置,也可采取深度覆蓋。

  8.1.4

  含有毒有害、放射性成分時,應視其廢棄物中含量水平,確定隔離層設置的必要性、層厚、材質等,盡可能深度覆蓋。

  8.1.5

  依據各類廢棄物性狀,確定覆土的必要性、覆土層厚度等。一般覆土厚度0.5米以上。

  8.1.6

  覆土后有控制水土流失措施。

  8.1.7

  覆土區(qū)有控制粉塵的工程措施。

  8.2 復墾土地利用

  8.2.1

  用于農、林、牧業(yè)場地

  同4. 1中4.1.1.........4.1. 5各條款。

  8.2.2

  用于建筑場地z

  同5.3.4.1----5.3.4.3各條款。

  8.2.3

  用作其他場地:除執(zhí)行8. 1中8. 1. 1---- 8. 1. 7各條款外, 其他標準依據現(xiàn)場條件及利用方向另行制訂。

  9. 生態(tài)恢復通則:

  9.1 用于農業(yè)種植:

  9.1.1

  選擇適應性、抗逆性強的優(yōu)良品種。

  9.1.2

  有培肥措施,并有試種植記錄。

  9.1.3

  灌溉水源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GB5084-85)。

  9.1.4

  農作物無不良生長反應,有持續(xù)生產能力。

  9.1.5

  糧食作物中有害成分含量符合《糧食衛(wèi)生標準》 (GB2715-81)。

  9.1.6

  三年后復墾區(qū)單位經濟學產量,不低于當?shù)刂械犬a量水平。

  9.2

  用于林業(yè)

  9.2.1

  復墾區(qū)位于城鎮(zhèn)、風景區(qū)、居民區(qū)附近,宜種植觀賞林、經濟林,也可依所在地配置相應的功能林。

  9.2.2

  選擇適宜樹種,特別是鄉(xiāng)土樹種和抗逆性能好的樹種。

  9.2.3

  實行草、灌、喬套種混播。

  9.2.4

  三年后植樹成活率70%以上。

  9.2.5

  三年后郁閉度30%以上。

  9.3

  用于牧業(yè):

  9.3.1

  選擇抗旱、抗鹽堿、抗貧癖優(yōu)良草種。

  9.3.2

  多種草類混合種植。

  9.3.3

  有防治病、蟲害措施,有防治退化措施。

  9.3.4

  三年后牧草覆蓋率70%以上。

  9.3.5

  三年后單位面積產草量不低于當?shù)厮健?/p>

  9.3.6

  具有生態(tài)穩(wěn)定性和自我維持力。

  9.4 用于漁業(yè)z

  9.4.1

  食用魚放養(yǎng)面積占總養(yǎng)殖水面85%---90%。

  9.4.2

  保持塘(池)清潔,定期清塘消毒,淤泥厚度不超過20厘米;有防止含病原體和病毒等污染塘水的措施;有防止農藥、鹽漬污染措施。

  9.4.3

  第三年塘養(yǎng)魚單位面積產量不低于當?shù)仄骄健?/p>

  9.4.4

  魚質量滿足食品衛(wèi)生要求。

  9.5 其他用途z

  依據利用方向確定生態(tài)恢復類型,具體標準另行制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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