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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欄目:招標法規(guī) 發(fā)布時間:200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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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實施辦法

2005-10-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是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建設,必須依法進行招標投標。為規(guī)范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項目質(zhì)量和公眾安全,提高投資效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新建、改建國家鐵路、國家與地方或企業(yè)合資鐵路、地方鐵路的固定資產(chǎn)投資項目的施工、監(jiān)理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和主要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投標活動。
   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的建設項目可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 鐵路建設項目達到以下規(guī)模和標準之一的必須進行招標:
   (一)工程總投資200萬元(含)以上或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監(jiān)理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重要設備、主要材料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不足以上規(guī)模和標準的鐵路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進行招標。
   第四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必須招標的鐵路建設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
   第六條 必須招標的鐵路建設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qū)或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具備相應資質(zhì)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
   第八條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及受其委托的部門歸口管理全國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guī),制定鐵路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并監(jiān)督實施;
   (二)對鐵路建設項目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
   (三)審查招標人資質(zhì)。
   第九條 受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委托的鐵道部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和鐵路局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統(tǒng)稱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按委托規(guī)定權限負責監(jiān)督、檢查鐵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
   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有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
   (二)審查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和標底編制單位資格;
   (三)監(jiān)督、檢查招標投標當事人的招標投標行為是否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
   (四)對新建、改建國家鐵路、國家與地方或企業(yè)合資鐵路的招標計劃、標底、評標辦法、招標結果進行審查、核準;
   (五)協(xié)調(diào)與省、市地方招標投標管理部門的工作關系;
   (六)組建并管理招標評標委員會評委專家?guī)臁?br/>   第十條 鐵路建設工程施工、監(jiān)理及與建設工程有關的重要設備和主要材料采購等招標投標活動,除特殊情況經(jīng)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批準外,一律在鐵路有形建設市場的交易中心進行。 


第二章 招標 


   第十一條 鐵路建設項目招標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中型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jīng)國家批準,其他建設項目按規(guī)定已履行相應審批手續(xù);
   (二)有批準的設計文件(兩階段設計有初步設計文件,一階段設計有施工圖);
   (三)建設資金已落實;
   (四)建設項目管理機構已建立。
   第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的招標人是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提出招標項目、負責組織招標活動的法人或其他組織。
   第十三條 招標人的責任與權利
   (一)責任:
   1.發(fā)布招標公告及編制招標文件,負責組織招標;
   2.審查投標人資格;
   3.組織現(xiàn)場踏勘,解答和澄清招標文件中的問題;
   4.編制標底,組建評標委員會,編寫評標報告;
   5.按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與中標人簽訂合同;
   6.對招標文件、合同條款與建設項目目標實現(xiàn)的差異承擔責任;
   7.接受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遵守招標投標有關法規(guī),按規(guī)定保守秘密;
   8.負責招標檔案的建立和保存。
   (二)權利:
   1.參加設計文件鑒定;
   2.按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根據(jù)招標項目特點,經(jīng)過資格審查選定投標人;
   3.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招標人有權自行辦理招標,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辦理招標事宜,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指定的招標代理機構;
   4.有權拒絕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投標;
   5.按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第十四條 招標人可自行招標或委托招標。經(jīng)項目審批部門核準招標人符合自行招標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不符合自行招標條件的,由招標人委托具有相應資質(zhì)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五條 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項目法人資格(或法人資格);
   (二)有與建設項目規(guī)模相適應的,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專業(yè)齊全的技術、經(jīng)濟管理人員;
   (三)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審查投標人資格和組織開標、評標、定標的能力;
   (四)設有財務機構和具有會計從業(yè)資格的人員,能按有關法規(guī)進行財務管理和獨立的會計核算;
   (五)資質(zhì)等級與建設項目的投資規(guī)模相適應,有從事同類鐵路建設項目招標的經(jīng)驗。
   第十六條 招標人自行招標應在上報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下列書面材料,經(jīng)核準后方能自行招標:
   (一)項目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法人證書或項目法人組建的文件;
   (二)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專業(yè)技術力量情況,包括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工程管理人員的高、中、初級職稱的人數(shù);
   (三)內(nèi)設的招標機構或?qū)B氄袠巳藛T的基本情況;
   (四)擬使用的評委專家?guī)欤?br/>   (五)以往編制的同類建設項目招標文件和評標報告,以及招標業(yè)績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材料。
   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前,需通過招標方式或其他方式確定勘察、設計單位開展前期工作的,應在上述書面材料中說明。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不得強制其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不得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也不得拒絕辦理工程建設的有關手續(xù)。
   第十八條 委托招標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招標人與招標代理機構應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招標代理機構在招標人委托的范圍內(nèi)辦理招標事宜,并遵守本辦法關于招標人的規(guī)定;
   (二)招標代理機構應維護招標人的合法權益,對招標文件、評標辦法、評標報告等的科學性、準確性負責,不得向外泄漏有關情況,影響公正、公平競爭;
   (三)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已代理的同一招標項目的投標咨詢業(yè)務,不得轉(zhuǎn)讓招標代理;
   (四)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及投標人不得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九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必須招標的鐵路建設工程項目均應公開招標。公開招標項目的招標人必須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投標。
   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項目,經(jīng)項目審批部門批準,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形式邀請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投標人投標。投標邀請書的內(nèi)容可比照招標公告。
   第二十條 招標公告應在《中國日報》、《中國經(jīng)濟導報》、《中國建設報》、《中國采購與招標網(wǎng)》等至少一家媒介上發(fā)布,其中,必須招標的國際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應在《中國日報》發(fā)布。同時應將招標公告抄送指定網(wǎng)絡。公告發(fā)布手續(xù)由鐵路有形建設市場的交易中心歸口對指定媒介辦理,同時在交易中心網(wǎng)站發(fā)布。
   招標公告的內(nèi)容包括: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的名稱、資金來源、內(nèi)容、規(guī)模、實施的地點和工期;
   (三)獲取資格審查文件和招標文件的辦法、地點和時間;
   (四)對投標人資質(zhì)條件的要求;
   (五)招標的日程安排;
   (六)對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
   第二十一條 鐵路建設工程招標程序如下:
   (一)編制、報批招標計劃;
   (二)發(fā)布招標公告;
   (三)申請投標;
   (四)審查投標資格;
   (五)發(fā)售招標文件;
   (六)召開標前會;
   (七)遞送投標文件;
   (八)確定評標方案、標底;
   (九)開標、評標、定標;
   (十)核準招標結果,發(fā)中標通知書;
   (十一)上報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十二)承發(fā)包合同簽訂與登記。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應提出招標計劃報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審批,招標計劃應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工程項目概況,招標依據(jù),招標方式、范圍和內(nèi)容;
   (二)標段劃分依據(jù)及數(shù)量,每個標段的主要工程量及估價;
   (三)投標人選擇標段的方式;
   (四)招標時間安排和地點;
   (五)評委會組成方案,從專家?guī)熘羞x擇專家的專業(yè)分類、人數(shù);
   (六)建議定標方式。
   第二十三條 招標文件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招標文件包括以下主要內(nèi)容:
   1.投標邀請書;
   2.投標人須知;
   3.合同條件;
   4.技術規(guī)范;
   5.圖紙;
   6.工程量清單;
   7.投標書格式及投標保證;
   8.輔助資料表及各類文件格式;
   9.履約保證金;
   10.合同協(xié)議書;
   11.評標的標準和方法;
   12.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有規(guī)定的,應按照其規(guī)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13.招標文件應對技術標和商務標的劃分、內(nèi)容要求、密封、標志、遞交投標文件和開標等作出具體規(guī)定。
   (二)招標文件應載明:嚴禁中標人轉(zhuǎn)包工程,中標人不得將招標項目的主體、關鍵工程進行分包;重要的設備和主要材料的招標范圍,其他設備和材料的采購供應方式;開標時的唱標內(nèi)容。
   (三)招標文件不得規(guī)定任何不合理的標準、要求和程序,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chǎn)供應者,不得含有傾向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內(nèi)容,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lián)合體或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二十四條 招標文件發(fā)出后,招標人不得擅自變更和增加附加條件,確需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收受人。澄清或修改內(nèi)容以及對投標人所提問題的書面答復均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五條 標段劃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標段不宜過小;
   (二)根據(jù)工程項目的特點,考慮工程的整體性、專業(yè)性;
   (三)有利于組織工程建設和管理,工程銜接和相關工程的配合,場地平面布置,大型臨時設施、過渡工程和輔助工程的合理配置,分段施工、分期投產(chǎn)、分期受益。
   第二十六條 招標人應按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載明的條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審查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資格預審是指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的資格審查,資格后審是指在開標后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采取資格預審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預審文件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采取資格后審的,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投標人的資格要求。
   第二十七條 資格審查一般應審查潛在投標人是否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簽訂合同的資格;
   (二)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資質(zhì)證書、生產(chǎn)許可證或特許證等;
   (三)具有有效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以往承擔類似項目的業(yè)績情況;
   (五)沒有處于被責令停業(yè),暫停投標期限,財產(chǎn)被接管、凍結,破產(chǎn)狀態(tài)等;
   (六)近兩年內(nèi)沒有與騙取合同有關的犯罪或嚴重違法行為;
   (七)近一年無重大質(zhì)量、安全事故及既有線施工造成的鐵路行車重大、大事故;
   (八)投標聯(lián)合體還應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國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 招標人應將資格審查結果通知潛在投標人,并在鐵路有形建設市場的交易中心公布資格審查合格的潛在投標人。只有資格審查合格的潛在投標人才能購買招標文件。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可按下列原則和方式確定潛在投標人投標標段:
   (一)若潛在投標人自報投標標段,資格審查通過后即為潛在投標人投標標段;
   (二)考慮資格審查通過的潛在投標人的專業(yè)特長確定投標標段;
   (三)結合資格審查通過的潛在投標人的企業(yè)規(guī)模,做到投標機會基本公平。
   第三十條 招標人應組織召開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參加的標前會。標前會的內(nèi)容包括:
   (一)招標人介紹招標文件和工程概況,設計單位介紹設計情況。
   (二)現(xiàn)場踏勘。可根據(jù)項目的具體情況,由招標人統(tǒng)一組織或明確由潛在投標人自行進行。
   (三)潛在投標人提出問題,招標人答疑。
   提出問題應以書面方式,答復問題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串通,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shù)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 招標中各項工作的期限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向交易中心報送招標公告資料至發(fā)售招標資格審查文件一般不少于12日。
   (二)招標人發(fā)售資格審查文件至潛在投標人報送資格審查申請文件一般不少于7日。
   (三)潛在投標人向招標人提出的問題一般應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16日前,過時不予受理。
   (四)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售之時起至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時止不得少于20日。
   (五)評委專家的產(chǎn)生時間:開標前1-3日。
   (六)評標時間:從開標至推薦中標候選人一般在15日之內(nèi)完成。
   (七)招標人應于確定中標人后5日內(nèi),向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上報招標結果,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核準時間不超過5個工作日。
   (八)中標通知書發(fā)出時間應不超過招標文件載明的投標文件的有效期。
   (九)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nèi)簽訂書面合同。
   第三十三條 出現(xiàn)下列情況,招標人必須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重新招標:
   (一)一個招標標段遞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
   (二)一個招標標段所有投標人遞交的投標文件,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的有效投標文件少于三個;
   (三)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
   (四)投標人放棄中標,其余又無有效的中標候選人;
   (五)由于行為人的違法行為中標無效,其余又無有效的中標候選人;
   (六)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其他原因需要重新招標的。 

  

第三章 投標 


   第三十四條 必須招標的鐵路建設工程項目的投標人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jīng)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核準的營業(yè)執(zhí)照;
   (二)與招標工程相應的鐵路行業(yè)資質(zhì)條件,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
   (三)重要設備、主要材料的產(chǎn)品生產(chǎn)許可證或特許證;
   (四)開戶銀行的資信證明;
   (五)社會中介機構對年度財務報表出具的年審報告。
   第三十五條 由兩個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組成聯(lián)合體共同投標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聯(lián)合體投標人的資格條件:
   1.聯(lián)合體各方均應符合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的條件;
   2.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聯(lián)合體各方均應具備規(guī)定的相應條件;
   3.由同一專業(yè)的各方組成的聯(lián)合體,按照資質(zhì)等級較低的一方考核。
   (二)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xié)議,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明確聯(lián)合體代表及授權。聯(lián)合體代表在協(xié)議授權的范圍內(nèi)代表聯(lián)合體各方處理有關問題。
   (三)聯(lián)合體中標的,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六條 投標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權利:
   1.有權決定參加或不參加投標;
   2.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有權補充、修改以至撤回投標文件;
   3.有權要求招標人書面澄清招標文件中詞義表達不清、遺漏的內(nèi)容或?qū)Ρ容^復雜的事項進行說明;
   4.當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或認為招投標活動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時,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二)義務:
   1.接受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遵守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和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公平競爭;對投標文件的真實性負責;
   2.按評標委員會的要求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nèi)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不得超出投標文件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實質(zhì)內(nèi)容;
   3.按規(guī)定提供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其他經(jīng)濟擔保;
   4.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按招標文件和中標的投標文件與招標人簽訂合同。
   第三十七條 投標文件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投標人應當嚴格按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zhì)性要求作出響應,即對招標項目的價格和其他商務條件、項目的計劃和組織實施安排、技術規(guī)范、合同主要條款等作出響應。
   投標人擬投標項目的預定項目經(jīng)理(總監(jiān)理工程師)必須參與投標文件的編制。
   (二)投標文件一般應包括以下內(nèi)容:
   1.投標書;
   2.法定代表人證書或授權書;
   3.各種投標保證;
   4.投標價格及有關分析資料;
   5.投標項目的實施或重要設備和主要材料供應方案及說明;
   6.投標項目達到的目標及措施;
   7.投標保證金和其他擔保;
   8.項目管理或監(jiān)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和專業(yè)人員資格的簡歷、業(yè)績;
   9.完成項目的主要設備和檢測儀器;
   10.招標文件要求的其他內(nèi)容。
   (三)技術標文件和商務標文件應分別編寫。
   (四)投標人擬在中標后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工程進行分包的,應在投標文件中說明,并將分包人的資質(zhì)證明文件載入投標文件。
   (五)投標人組成聯(lián)合體投標的,應在投標文件中說明,并將各方聯(lián)合投標的協(xié)議載入投標文件。
   (六)除有變化和招標文件規(guī)定外,投標文件中不再重復資格審查申請文件已報送的資料。
   (七)投標人在規(guī)定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以書面方式對已提交投標文件的補充、修改內(nèi)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內(nèi)容。
   第三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招標地點。
   招標人在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對投標文件要妥善保存并不得開啟。
第四章 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依法組建,負責人由招標人確定。
   評標委員會成員人數(shù),鐵路大中型建設項目為7人以上、其他建設項目為5人以上,均應為單數(shù)。其中招標人代表不得多于總人數(shù)的三分之一,技術、經(jīng)濟方面的專家名額不得少于總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技術、經(jīng)濟專家于開標前1-3天在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的監(jiān)督下,由招標人從評委專家?guī)煜鄳獙I(yè)中隨機抽取。每次可抽取與評委專家名額相同的備選評委專家。
   技術特別復雜、專業(yè)性要求特別高或者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的專家難以勝任的,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評標委員會可根據(jù)需要安排工作人員負責評標的具體事務性工作。
   第四十條 抽取的評委專家與招標人、投標人有利害關系或因故不能出席的,應從備選評委專家中依次遞補。
   評委專家確定后由招標人通知評委專家本人,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嚴格保密。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職責
   (一)按評標辦法評審投標文件;
   (二)編寫評標報告,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按順序列出第1、2、3名),或根據(jù)招標人的授權直接確定中標人;
   (三)負責評標工作,接受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
   第四十二條 評標辦法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評標辦法應根據(jù)選定的評標方法(即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合理最低投標價法三種之一)制定。
   (二)評標辦法應詳細、具體,便于操作,避免隨意性。內(nèi)容、標準應與招標文件一致,條件盡可能量化。技術標文件和商務標文件應分開評審,技術標文件作為暗標先評審,技術標文件未通過的,商務標文件不再參加評審。
   (三)評標方法若采用綜合評分法,報價評分比例不宜超過百分之四十,報價較標底的增減幅度應拉開分差。
   (四)國家對特定的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五)評標辦法經(jīng)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審核確定后應即時密封,待開標會上當場啟封公布。評標辦法公布后,其內(nèi)容不得作任何修改。
   第四十三條 招標項目需要編制標底的,由招標人自行編制或委托經(jīng)主管部門批準具有編制標底能力的中介機構代理編制。
   第四十四條 編制標底應遵循以下依據(jù)和原則
   (一)依據(jù):
   1.招標文件的商務條款及其他規(guī)定;
   2.批復的設計文件及概算;
   3.工程施工組織設計,重要設備和主要材料供應計劃;
   4.國務院鐵路及建設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概算定額、費用標準和有關規(guī)定。
   (二)原則:
   1.標底價格應根據(jù)市場情況,力求科學、合理,有利于競爭和保證項目質(zhì)量;
   2.標底的計價內(nèi)容、依據(jù)應與批準的設計文件和招標文件一致;
   3.按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的工程項目劃分、統(tǒng)一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guī)則確定工程數(shù)量和編制標底;
   4.不由投標人承包的項目及費用不計入標底;
   5.標底價格由成本、利潤、稅金等組成。按概算章、節(jié)編制,應低于招標概算,即批準的設計概算中招標項目的概算金額。
   6.一個標段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四十五條 標底經(jīng)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審核確定后應即時密封,待開標會上當場啟封公布。 


第五章 開標 


   第四十六條 開標應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時間,在交易中心舉行。
   第四十七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監(jiān)督部門代表等參加。必要時招標人可委托公證部門的公證人員對整個開標過程依法進行公證。
   第四十八條 開標會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宣布參加開標會的投標人及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名單。
   (二)介紹招標項目的有關情況。
   (三)公布評標、定標辦法。宣布開標順序和唱標主要內(nèi)容。
   (四)請投標人代表確認投標文件的密封完整性。
   當眾檢驗、啟封投標文件和補充、修改函件。
   (五)宣讀投標文件的主要內(nèi)容:
   1.必須按當場啟封的投標文件正本宣讀;
   2.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和對投標文件的補充、修改函件都應當當眾予以宣讀。
   (六)當眾啟封、公布標底。
   (七)當場作出開標記錄,并由招標人、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記錄上簽字,確認開標結果。 


第六章 評標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應根據(jù)評標工作量和難易程度安排足夠的評標時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避免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干預、影響評標過程和結果。
   評標委員會應組織全體評標委員學習有關規(guī)定和保密要求,宣布評標紀律,熟悉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
   第五十條 評標只對有效投標文件進行評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無效投標文件:
   (一)逾期送達;
   (二)未按規(guī)定密封;
   (三)投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參加開標會;
   (四)未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提交投標保證金;
   (五)未同時加蓋投標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印鑒或簽字(含投標聯(lián)合體各方);
   (六)實質(zhì)性內(nèi)容不全或數(shù)據(jù)模糊、辨認不清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對投標文件進行澄清、說明或補正的;
   (七)投標人未對招標文件作出實質(zhì)性的響應或與招標文件有重大的偏離;
   (八)投標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列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九)投標人在同一個投標段,提交一個以上的標價或自行投標又參加聯(lián)合體投標或同時參加一個以上聯(lián)合體投標;
   (十)在技術標文件中顯示或暗示投標人的。
   第五十一條 評標應按照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不得采用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未列明的標準和方法;不得改變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規(guī)定的標準和方法;也不得在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規(guī)定的評審內(nèi)容之外增加和延伸評審內(nèi)容。
   第五十二條 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nèi)容以書面方式作必要的澄清或說明,但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zhì)內(nèi)容。評標委員會不得向投標人提出超出招標文件范圍的問題,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和投標方案進行實質(zhì)性談判。
   第五十三條 評標委員應在閱讀投標文件的基礎上,對同一標段各投標文件同一評審分項進行橫向比較,客觀、公正、獨立的提出評審意見。不得采取事先議論某標段可能中標的總體意向后再評審,不得有迎合任何人評標意圖的傾向,不得以分項評審人的評審意見代替其余評標委員的意見。
   經(jīng)評標委員會評審,認為所有的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可以否決所有投標,對低于成本價格的投標應予否決。
   第五十四條 經(jīng)評審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應推薦為第一中標候選人:
   (一)若采用最低評標價法,評標價最低的投標人;
   (二)若采用綜合評分法,平均分最高的投標人;
   (三)若采用合理最低投標價法,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各項要求,投標價格最低(但低于成本的除外)的投標人。
   若有不同意見,以多數(shù)評標委員的意見為準。
   第五十五條 評標委員會全體委員應對評標結果經(jīng)簽字確認,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中標候選人。評標委員對中標候選人有不同意見在評標報告中說明。 


第七章 中標 


   第五十六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最大限度的滿足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各項綜合評標標準;綜合評分最高;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zhì)性要求,并且經(jīng)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應根據(jù)評標委員會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領先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guī)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nèi)未能提交的,可以確定順延排名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五十八條 招標人在確定中標人5日內(nèi),將招標結果書面報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書面報告的內(nèi)容包括:中標人,中標標段的招標概算、標底、中標價、降造幅度、評分,評標報告等。
   招標人的書面評標報告經(jīng)工程招投標管理辦公室核準后,招標人應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五十九條 經(jīng)國家計委核準自行招標的鐵路建設項目,招標人在最終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nèi)向國家計委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同時抄送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至少應包括下列內(nèi)容:
   (一)招標方式和發(fā)布招標公告的媒介;
   (二)招標文件中投標人須知、技術標準、評標標準和方法、合同主要條款等內(nèi)容;
   (三)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和評標報告;
   (四)中標結果。
   第六十條 招標文件規(guī)定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在收到中標通知書后、簽訂合同前按規(guī)定提交履約保證金。若中標人未按期或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可視為放棄中標項目,中標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招標人可以從其余仍然有效的中標候選排序最前的投標人選取中標人,簽訂合同。
   第六十一條 中標人在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同時,應按中標的承諾,將中標項目的項目經(jīng)理的資質(zhì)證書原件交由招標人保存。該項目經(jīng)理在合同履行期間不得在其他建設工程項目任職。
   第六十二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nèi),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并在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nèi)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訂立背離合同實質(zhì)性內(nèi)容的其他協(xié)議。招標人不得對中標人的中標工程指定分包或?qū)⑷蝿涨懈睢?br/>   雙方當事人應按招、投標文件的承諾和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中標人在投標文件中承諾的人員、裝備,一般不允許更換;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換時,必須經(jīng)招標人同意,且技術能力不得低于資格審查和投標時的水平。 


第八章 罰則 


   第六十三條 招標投標有關當事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發(fā)生違法行為的,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guī)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本辦法對違法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受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委托的部門,認為需要進行行政處罰時,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第六十四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的,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六十六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織聯(lián)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七條 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shù)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六十八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主管部門建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九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nèi)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主管部門建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招標人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zhì)性內(nèi)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七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參加任何招標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
   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三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zhuǎn)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zhuǎn)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程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zhuǎn)讓、分包無效,處轉(zhuǎn)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yè)整頓;情況嚴重的,由主管部門建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第七十四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zhì)性內(nèi)容的協(xié)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五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shù)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nèi)參加招標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前兩項規(guī)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第七十六條 由于招標人自身原因違約,使得中標人無法簽訂合同的,招標人應對中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 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八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jiān)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九條 必須招標的鐵路建設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其規(guī)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八十條 本實施辦法中所涉及的資格預審文件、資格預審辦法、招標文件(含工程量清單)、評標辦法的示范文本和招標檔案的目錄,應按照各類招標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編制。
   第八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生效后,必須招標的鐵路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第八十二條 鐵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第八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鐵路主管部門負責解釋。